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代言活動是廣告代言人受廣告主(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委托,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廣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推薦、證明的一種商業廣告活動。
2022年2月7日,為規范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引導商業廣告代言人及代言活動相關主體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廣告宣傳導向,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發了《商業廣告代言活動合規指引》,其中進一步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食品廣告不得利用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向消費者推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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