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場總局97號令: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2、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97號令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主要變化
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4、市場監督管理總局98號令:《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5、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部署2025年度重點立法任務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
(2025年2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7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規章名稱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二、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三、將第二條修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四、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五、將第四條改為兩條,作為第四條、第五條,修改為: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三)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
“(四)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含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五)連鎖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的總部。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四)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第二款修改為:“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九、將第八條改為第九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落實”。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十、將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修改為“《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其中的“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
十二、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十三、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生產經營期間,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十四、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十五、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十六、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內容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類型、人員類別、生產經營食品種類(場所)、所在崗位(環節)等相適應,且不得收取費用。”
十七、將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第二款中的“企業”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
十八、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九條,刪去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九、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修改為“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或者食品安全總監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二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決策人,包括實際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食品安全總監,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管理層中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九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十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另行制定。”
本決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97號令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主要變化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旨在進一步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監管力度,保障食品安全。此次修訂涉及多個方面,主要內容如下:
一、名稱修改:
將規章名稱由 “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修改為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使名稱更精準反映適用對象。
二、適用范圍與職責明確
1、適用范圍調整: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2、職責強化:強調主要負責人對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需建立長效機制并推動運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按崗位職責協助做好管理工作 。
三、人員配備與資質管理
1、配備要求細化:明確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大中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連鎖企業總部等需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所有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 。
2、資質限制加強: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相關人員,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
四、工作制度與記錄要求
1、工作制度完善: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依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檢查并記錄;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 1 次風險隱患排查并形成報告;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 1 次食品安全總監工作匯報并形成紀要 。
2、記錄存檔規定:要求企業對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以及各類工作記錄、履職情況等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五、培訓與考核規定
1、企業培訓要求:企業需組織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且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 40 小時 。
2、監管抽查考核: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總局指南、大綱和題庫,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不收取費用,且考核方式和內容應與企業實際情況相適應。
六、法律責任與用語明確
1、法律責任細化: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形和標準進行細化,明確未采納否決建議屬于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依法履職盡責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不予處罰。
2、用語含義明確: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用語的含義進行明確界定。
七、參照執行規定拓展:
從事特殊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等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實際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八、新增規定:
增加一條,明確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另行制定。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9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25年2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7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依法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等否決建議,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特殊食品生產企業;
(二)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
(三)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
(四)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含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五)連鎖食品銷售、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的總部。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七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企業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
第八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九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追溯體系建設、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二)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食品召回;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落實;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第十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食品安全生產經營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企業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生產經營期間,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生產經營期間,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組織對本企業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內容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類型、人員類別、生產經營食品種類(場所)、所在崗位(環節)等相適應,且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或者食品安全總監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要決策人,包括實際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食品安全總監,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管理層中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九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員,是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十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參照本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參照本規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5年2月2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98號公布 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督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行為,保證集中用餐單位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類: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
集中用餐單位和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按照本規定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條 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經營行為的管理。
學校、幼兒園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學校、幼兒園應當將食品安全作為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并落實有關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第四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供餐規模、食品經營項目、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單位食堂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并推動有效運行。
第六條 集中用餐單位委托承包經營的,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承包經營企業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在集中用餐單位的指導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并向集中用餐單位提供真實有效的食品安全組織構架、管理制度等材料。
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用餐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擔全面管理責任,承包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承包經營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七條 集中用餐單位從供餐單位訂餐的,應當從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訂購,雙方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各自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集中用餐單位和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用餐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擔全面管理責任,供餐單位主要負責人對供應食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用餐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發現食品安全問題的,應當立即停止供餐,并要求供餐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八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單位食堂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餐飲服務活動等否決建議,單位食堂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單位食堂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餐飲服務活動等否決建議,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共同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集中用餐單位和承包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并由集中用餐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供餐單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餐飲服務活動等否決建議,供餐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立即分析研判,采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供餐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餐飲服務活動,如實告知集中用餐單位,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下列單位還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一)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幼兒園食堂、承包經營企業;
(二)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承包經營企業;
(三)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養老機構食堂、承包經營企業;
(四)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其他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
(五)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數1000人以上的供餐單位。
符合前款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委托承包經營的,學校、幼兒園也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承擔相應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指導本轄區具備條件的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配備食品安全總監。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
(二)具備識別和防控相應食品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三)熟悉本單位食品安全相關設施設備、設計和布局、操作規程等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四)參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并通過考核;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本單位管理層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擬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供貨者管理、進貨查驗、餐飲服務過程控制、投訴舉報處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要求;
(二)組織擬定并督促落實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定期組織食品安全自查,評估食品安全狀況,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并提出改進措施,阻止、糾正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三)組織擬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落實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義務,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四)負責管理、督促、指導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組織開展職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等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檢查發現的問題組織整改落實;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
按照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結合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建立雙總監工作協調機制,及時會商處置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按照本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相關職責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主要負責人負責,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承擔下列職責:
(一)督促落實餐飲服務過程控制要求;
(二)檢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管理維護餐飲服務過程記錄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關資料;
(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食品以及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報告;
(四)記錄和管理從業人員健康狀況、衛生狀況;
(五)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各自實際,細化制定《食品安全員守則》。
第十五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各自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經營期間,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時上報本單位食品安全總監或者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七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經營期間,食品安全總監或者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八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建立食品安全月調度制度。經營期間,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本單位食品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匯報,對當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工作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
第二十一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組織對本單位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并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組織對本轄區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和內容應當與供餐方式、人員類別、所在崗位(環節)等相適應,且不得收取費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要求的,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二十二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應當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建立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激勵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集中用餐單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學校、幼兒園違反本規定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
(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或者食品安全總監無正當理由未采納食品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提出的否決建議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情形。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的,不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主要負責人,是指集中用餐單位、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餐飲服務活動中的主要決策人,包括實際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等。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違法行為中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人員,包括食品安全總監等。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具體實施違法行為并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食品安全員等。
食品安全總監,是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在管理層中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十三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安全員,是指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依法配備、承擔本規定第十四條所規定職責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用餐人數較少且參照小餐飲管理的單位食堂,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參照本規定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部署2025年度重點立法任務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高質量發展首要任務,立足實際需求,堅持問題導向,對2025年度重點立法任務作出部署。
在推動市場準入提質增效,促進經營主體健康發展方面,擬制定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的規定等規章。
在提升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效能,營造公平公正市場環境方面,擬推動修訂禁止傳銷條例,制修訂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禁止壟斷協議規定、商業秘密保護規定以及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等規章。
在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促進平臺經濟規范發展方面,擬制定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規章。
在強化質量支撐和標準引領,提升質量發展水平方面,擬推動修訂產品質量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標準物質管理辦法、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以及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行政許可管理辦法等規章。
在防范化解“三品一特”重大安全風險,守牢安全底線方面,擬推動制修訂食品安全法、醫療器械管理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藥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修訂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規章。
市場監管總局將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扎實推進各個立法項目,以良法促善治,不斷增強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的系統性、協調性、時效性,為市場監管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重點立法項目列表
序號 |
項目名稱 |
1 |
食品安全法 |
2 |
產品質量法 |
3 |
醫療器械管理法 |
4 |
禁止傳銷條例 |
5 |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 |
6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
7 |
認證認可條例 |
8 |
中藥品種保護條例 |
9 |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 |
10 |
經營主體登記檔案管理辦法 |
11 |
個體工商戶促進發展和規范登記管理規定 |
12 |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
13 |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強制注銷公司登記制度的規定 |
14 |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 |
15 |
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
16 |
禁止壟斷協議規定 |
17 |
商業秘密保護規定 |
18 |
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 |
19 |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 |
20 |
網絡銷售重點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
21 |
纖維制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
22 |
食品委托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
23 |
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 |
24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
25 |
標準物質管理辦法 |
26 |
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行政許可管理辦法 |
27 |
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