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0號)(以下簡稱“60號令”)發布后,食品行業掀起了落實“兩個責任”的行動熱潮,兩年的實踐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也暴露了諸多執行不明確的問題。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相關要求,3月21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修改〈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以下以其文號簡稱為“97號令”),將60號令的名稱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更加突出制定目的,
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聚焦企業關鍵少數的“三類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從人員配備、人員培訓考核、“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落實、法律責任等方面對60號令進行了優化;
同時,基于集中用餐單位的特殊性,制定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以其文號簡稱為“98號令”),作為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專項管理規定。
為幫助大家了解修改情況,食品伙伴網對此進行了梳理,供大家參考。
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1、“三類人”的配備更加明確
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同時,明確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包含中央廚房、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明確食品安全總監應當由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管理層人員擔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規定無需配備且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安全總監職責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企業指定的食品安全員履行。
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人員的配備、調整情況、《食品安全總監職責》《食品安全員守則》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2、“三類人”的培訓與考核機制更加完善
首次在部門規章的層面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修改考核依據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以及考核大綱、考試題庫等。2024年,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大綱》《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基礎讀本和配套題庫》。
新增企業主要負責人也是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的對象。
3、“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制度操作性增強
明確企業僅在生產經營期間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并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與已經建立的工作制度和機制有機結合實施。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將《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以及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和報告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并存檔備查。
4、處罰到人對象范圍進一步明確
對“處罰到人”的關于相關責任人員進一步明確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并界定上述人員范圍。
修改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有“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5、相關責任的落實進一步強化
將原《規定》中其他主體類型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修改為應該參照本規定執行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相關責任落實,強制擴大落實主體責任的主體類型。
參照執行的其他主體類型除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大型食品倉儲企業、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展銷會舉辦者,新增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非食品生產經營者。
二、《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解讀
鑒于集中用餐單位用餐群體主要涉及學生、老人、病人等重點人群,且用餐規模大、管理難度大,制定發布《集中用餐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其亮點內容包括:
《規定》明確,集中用餐單位供餐方式包括以下三類:單位食堂自營、委托承包經營、從供餐單位訂餐;
承接《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的規定,重申并強化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
明確委托承包經營的集中用餐單位與承包經營企業均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雙方建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工作會商機制,定期交流溝通,共同排查和消除安全隱患,防范和管控食品安全風險;
細化了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總監的配備情況,明確以學校食堂為代表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均應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并按規定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每年參加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
規定學校、幼兒園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供餐單位未按規定落實主體責任的,應當從重處理。
小結
此次修改,兩項《規定》相關要求更加清晰、明確,便于企業執行,同時,強化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的制度要求,為企業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修改后的兩項《規定》將于2025年4月15日實施。
主體責任的落實是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食品伙伴網提醒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關注《規定》修改情況,進一步完善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相關事項,合規經營,確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