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識辦法》),將于2027年3月16日實施。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原衛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標識規定》同時廢止。《標識辦法》旨在規范食品標識的標注行為,以更好地滿足消費者對食品標簽清晰識讀的需求。
食品伙伴網梳理了《標識辦法》部分變化亮點,幫助食品生產經營者更快地了解《標識辦法》修訂情況,供行業參考。
1. 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標識辦法》明確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明確具體機構或者人員對食品標識進行審核把關。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選擇專業機構或專業人員對其提供的食品標識進行合規評價。
在食品包裝上同時采用二維碼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標簽內容的,應當與食品包裝上展示的食品標簽內容保持一致。
2. 明確無依據不得標稱適合未成年人
《標識辦法》堅持保障“重點人群”合法權益,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標識辦法》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依據的,食品標識不得標稱適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騙、誤導消費者。
3. 整體提升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注要求
方便消費者清晰辨識食品標簽,解決有些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問題。
解決食品日期“找不到”問題
《標識辦法》規定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到期日應當在包裝上設置獨立區域具體標注,如獨立區域未設置在包裝主要展示版面的,應當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標注“見包裝物某部位”字樣進行指引,讓消費者易于查找標注的具體日期。
整體提升食品標簽標注要求,解決食品日期“看不清”問題
預包裝食品標識標注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顏色應當與背景顏色對比明顯,其中生產日期、保質期到期日應當以白底黑字等對比明顯的形式標注,保證清晰識讀;《標識辦法》規定了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的字體大小要求,詳細要求見表1。

表1 預包裝食品標簽強制標示事項字體大小要求
解決食品日期“不易算”問題
《標識辦法》規定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保質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強制標示事項,方便消費者直接知曉食品的可食用期限,無需另行計算。
4. 嚴格食品名稱標注要求
為避免通過食品名稱欺騙、誤導消費者,《標識辦法》規定:
(1)以動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稱體現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原料的,該原料應當為主要原料;其中,名稱僅體現一種的,所用原料應當全部來自該種畜禽肉或者動物性水產品;名稱體現二種以上的,所用原料應當按照添加量從高到低在名稱中排序。
示例:產品命名為“豬肉水餃”,其肉類原料應全部為豬肉。
(2)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擬動物源性食品,應當在名稱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樣;
(3)食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配料,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調配出該配料風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稱中體現該配料風味的,應當在名稱中冠以“某味”“某風味”等字樣。
5. 專章規定特殊食品標簽的特別要求
《標識辦法》在規定食品標簽標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礎上,對嬰幼兒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標簽的特殊要求單獨設立章節予以明確。
6. 明確規定食品銷售標示要求
《標識辦法》規定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應當在銷售主頁面刊載食品名稱、凈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特殊食品注冊或者備案信息等食品標簽信息。刊載的食品標簽信息應當與實際一致。
7. 明確標簽瑕疵認定原則
《標識辦法》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綜合考慮多種因素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并列明了五種可以認定為標簽、說明書瑕疵的情形,列明的情形基本與《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保持一致。
由于GB 7718-2025中明確“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義語等詞匯”,《標識辦法》和GB 7718協調一致,刪除了“對有證據證明未實際添加的成分,標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規定標示具體含量的”可被認定為標簽瑕疵的情形。
結語
《標識辦法》對食品標識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強化了食品標識的規范性,也體現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此外,針對互聯網銷售食品刊載標簽信息要求,更是適應現代消費模式的發展。
整體而言,這些修訂將有助于提高食品行業的透明度和消費者的信任度,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需要注意,企業在執行《標識辦法》要求時,應當結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GB 28050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系統梳理標簽管理要求,確保產品標識的合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