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場所
廠區環境:
廠區附近存在污染源且缺乏防護措施,如靠近農田、濕地、大規模養殖基地等,卻未做好農藥、污水、蟲害等污染防控;
廠區布局不合理,物品擺放散亂、生產垃圾處理不及時;
生產車間與生活區域、養殖區域隔離不到位。
車間條件:
生產區域劃分不科學,人流與生產資料流通渠道重合;
衛生條件不達標,不同清潔標準的食品在同一工作區、生產工序重合;
包裝、半包裝、原料與成品在傳遞過程中,沒有采取有效的清潔保護;
車間排污條件不良,地面清潔不徹底,密封裝置未定期清潔,頂棚、墻壁清潔度達不到標準。
存儲條件:
貨品未分類擺放,雜亂無章;
原料與產品數量、類型、存儲位置等信息登記不明確,出庫與入庫數量不對應;
通風條件、溫度條件與濕度條件等不符合食品存儲具體要求。
2.設備設施
生產設備:
部分企業生產設備的許可申報材料與實際的數量、類型存在差異,無法提供器械的采購、租賃材料;
設備的安裝流程與步驟、方法不標準,使得器械無法正常運行或者運行效率不高;
生產、計量、包裝、加工等設備技術參數沒有經過實際校對;
部分器械經由長時間的使用,出現腐蝕、積灰等現象,沒有及時進行維護、清潔。
消毒、通風、排水設施:
加工用水應滿足生活飲用水的安全、衛生要求,且車間的用水設施有特定的標準,如進水管、蒸汽管、加熱管與出水管等缺乏流向標志;
車間設置進氣口與排氣口,應保證進排氣通暢,且需要在入口內設置防護網罩等,一旦發生破損,需要及時進行維修;
在消毒設施的管理方面,存在清潔設備不配套、效率低下、規劃不合理等方面的問題。
3. 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布局不合理:
設備布局、工藝流程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交叉污染風險,如排水設計從高潔區流向低潔區;
更衣室排水、工器具排水直接排向車間;
車間的沉渣口在車間內、排水有殘留等問題。
工藝流程不符:
工藝流程與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存在明顯差異;
工藝流程圖與其他申證材料中工藝描述不一致。
4.人員管理
人員配備:
未配備申請材料所列明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培訓與健康證明:
未建立生產相關崗位的培訓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
人員檔案:
部分食品企業的職員流動性強,人員管理難度較大,普遍存在申報材料中的人員檔案與在職職工不一致的情況;
部分安全檢查、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沒有經過系統的食品安全培訓,法律意識、安全管理意識較差;
檢測人員對生產流程了解不充分,管理形式重于實質;
部分員工沒有經過健康檢查就上崗,沒有從業資格證。
5.管理制度
制度不健全:
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審查細則規定的其他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不齊全,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記錄不規范:
原材料質量、數量、種類等驗證資料缺失;
原材料質量與生產標準存在差異;
材料與產品運輸、加工、生產、存儲與交付等流程記錄資料不全;
設備使用、檢測、維護等內容不明確;
預警機制不健全,對安全事故的應對機制滯后;
產品包裝、配料表、生產日期等標識不清楚。
其他問題:
現場記錄未及時填寫/審核,或者相關記錄未擺放在作業現場;
蟲鼠害控制裝置失效,相關人員在檢查時只流于表面,未做實際驗證;
生產用工器具現場配備不完整;
現場人員不能正確回答老師所提問題。
6、試制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檢驗項目和結果:
試制食品檢驗項目和結果不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劑所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和產品標準及細則規定。
外檢報告資質:
外檢報告必須是具備CMA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部分企業將試制產品送檢時,未與檢驗機構核對檢驗依據,導致外檢報告的檢驗依據缺失對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7. 證照資質
前置取證:
某些食品類別前置取證執行不到位。
如包裝飲用水類別,采用地下水作為水源進行生產的,應先取得取水證;
飲用天然礦泉水類別,除了應先取得取水證,申證前還應取得采礦證;
自行生產盛裝飲用水的包材(瓶、桶、蓋等),應先取得相關工業品生產許可證。
企業在申證前應關注此類前置取證相關要求。
空氣潔凈度:
空氣潔凈度驗證報告
若對應產品的生產許可審查細則中明確了空氣潔凈度相關要求,則應對相關區域進行空氣潔凈度檢測、出具驗證報告。如飲料類產品、米粉制品等。
特殊供方監控:
特殊供方未有效監控。
如供方為個體戶、農戶等特殊情況,其相關檢驗報告可能無法提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企業應自行取樣送外檢來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