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檔案資料類型及審核要點
(一)供應商的許可資質文書
1、營業執照:確認其經營范圍是否涵蓋供方供應的所有產品,尤其關注無需SC等資質產品的情況。
2、生產許可資質:檢查生產許可資質是否在有效期內,避免超期;在食品鏈中,確保供方提供完整的生產許可資質,如外包裝供方需提供《印刷經營許可證》,海捕供方需提供《捕撈許可證》 。
3、產品許可資質(適用時):部分原輔料需特定產品許可資質,如保健食品需《保健食品批準證書》,藥用包裝需《藥用包裝材料注冊證書》。
(二)合格證明
1、批次合格證明:核實是否每批次都提供產品相關合格證明。
2、型式檢驗報告:在適用條件下,確認供方每年至少提供1次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且報告生效日期未超過1年;檢查產品檢驗報告是否覆蓋主要食品安全指標及報告的真實性。
(三)供應商聲明
1、供貨聲明:查看是否每批次提供,且聲明信息與產品進廠信息一致。
2、供方聲明:關注聲明內容是否符合相關程序文件要求,聲明是否完整,若聲明要求附證明材料,需檢查證明材料與聲明是否匹配。
(四)供應商評價
1、評價真實性:審查對供應商的評價是否真實可靠。
2、評價完整性:確認評價內容完整無缺。
3、評價周期合規性:檢查評價周期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
4、評價人員簽字:確保評價人員簽字確認。
(五)其他資料
1、第三方證書時效性:如供應商的ISO9001證書等具有時效性的第三方證書,需確認在有效期內。
2、企業標準:若供方提供產品企業標準,要關注標準是否完整且在有效期內。
3、進口冷鏈原料證明:涉及進口冷鏈原料加工的企業,需索取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消毒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經過消毒的證明。
二、各類供方需關注的資料匯總
(一)食品及食品相關產品供方
1、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需《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2、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需《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3、食品相關產品經營企業:需《營業執照》,及所供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未納入發證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
4、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需《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未納入許可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5、消毒產品經營企業:需《營業執照》,及所供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批件》(未納入許可范圍的不需要)、型式檢驗報告、產品出廠報告或第三方檢驗報告、發證核檢驗報告。
(二)農產品供方
1、肉類
生產者:需《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者:需《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進口食用農產品: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2、其他農產品
生產者:需《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生產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銷售者:需《營業執照》(或農民個人身份證)、產地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
進口食用農產品: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三)其他特殊情況
1、進口食品原料:
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原料,需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進口冷鏈食品原料,需索取核酸檢測合格證明以及消毒單位出具的進口冷鏈食品貨物經過消毒的證明。
2、專營食品原料:
采購食用鹽應索取對應食鹽批發企業(含取得食鹽批發許可證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以及定點生產企業《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和合格證明文件。
3、食品加工用水:
水源來自公共供水單位,原則上索取《衛生許可證》及定期第三方檢驗報告,并實時自行監測;
若來自城市自來水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公共供水企業,還應索取《城市供水企業資質證書》。
4、特色食品:
地理標志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索取專用標志注冊登記文件、使用證書、認證證書。
5、出口食品原料:
列入實施備案管理原料目錄的,索取原料種植場、養殖場備案證明。
6、進口食品添加劑:
索取《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的食品添加劑(如明膠),還應索取《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7、市場準入要求:
無法提供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的,不得入場銷售;
無法提供產地證明、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項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自行或委托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檢測合格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入場銷售,應提供社會信用代碼和合格證明文件;
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肉類產品銷售需按規定加施檢疫標志(農業部門尚未出臺檢疫規程,無法出具檢疫證明的除外),銷售豬肉產品還需依法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各地對肉類產品市場準入有具體規定的,按各地規定執行。
采購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有特殊管制措施的,須符合當地監管部門的要求。